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
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北巿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。
第三條 社區大學收費項目如下:
一 報名費。
二 課業費。
三 雜費。
四 代收代辦費。
五 保證金。
第四條 報名費每期新臺幣二百元。
第五條 課業費收費基準如下:
一 學分費:以十八小時為一學分,每一學分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。
二 旁聽費: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。
期中入學者,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收取學分費,但應扣除已繳納之旁聽費。社區大學得至多開放前兩週課程為免費旁聽。
第六條 雜費收費基準如下:
一 學員證製證費:初辦及補辦者每次新臺幣一百元。
二 游泳池使用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。
三 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一千元。
四 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四百元。
五 陶藝課燒窯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。
六 冷氣費:每三學分新臺幣二百元。
前項收費基準,社區大學得依實際學分數調整之。
第七條 社區大學得視實際需要,收取下列代收代辦費:
一 保險費。
二 材料費。
三 書籍費。
四 其他因進行課程活動所必要者。
第八條 社區大學得就免收課業費之課程酌收保證金,並以每學分至多新臺幣五百元為限。
第九條 社區大學收費內容,應載明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,並於每期招生三十日前報教育局核定。
第十條 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,提供優惠減免方案;其項目及額度,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。
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,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,並全額退還學員已繳納之費用。
社區大學中途停課者,除依第十二條規定不退費者外,應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費用。
第十二條 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:
一 報名費:不退費。
二 課業費:學員於開學二週內辦理課程加退選,申請退選者全額退費;逾加退選期間後,於開學第三週內申請退費者退還七成;於開學第四週起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。
但有下列原因並檢具證明者,得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:
(一)死亡。
(二)重大傷病。
三 雜費:除學員證製證費不退費外,其餘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。
四 代收代辦費:未購置材料、書籍或其他物品者,全額退還已繳納之費用。保險費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辦理。
五 保證金:學員出席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四者,保證金應全額退還。
第十三條 社區大學應依本標準辦理收、退費,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。但經教育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第十四條 社區大學依本標準辦理收、退費,應開立收據或證明,以備查核。
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